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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前提是什么
日期:2021-09-24 瀏覽次數:147>>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當事人不得已而采取的處理雙方關系的一種特殊措施。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這是區別于無效、撤銷、履行等制度的關鍵所在。但在單務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承擔義務,其不履行時,不必借助于合同解除去解除雙方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學理上應對合同解除只限于雙方合同而不適于單務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應具備解除的條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法律約束力,只有具備了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法律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以滿足當事人利益的需要。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當然,也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所以,合同解除有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之分。
(三)合同解除必須有當事人的行為。我國未采取當然解除,因此當解除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需要當事人的解除行為。應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須以通知方式為之,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應以規定。不過,在適用因情事變更原則時的解除,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決的,不需要解除行為。
(四)解除權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各國學者還依照各國民法對法定解除權方式,將法定解除權分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權和特殊的法定解除權。前者是指各種合同所共有的,通常規定在債編總則或合同法總則;后者則是各種不同合同種類所特有的,通常規定在債編分則或合同法分則。我國《合同法》中有同樣的劃分。
(五)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合同關系消滅。但對于消滅溯及既往還是僅向未來,各國立法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明顯的差別。我國法律尚無直接的規定,有的學者認為無溯及力。但在實踐中,確實有些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較好,也有些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更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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