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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具體是怎樣的
日期:2021-09-24 瀏覽次數:135>>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1.合同解除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其目的在于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這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及要約或承諾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處。
2.合同的解除必須具有解除事由。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信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構成違約。對合同解除的條件,我國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規定,又有適用于個別合同的特殊規定。
3.合同解除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還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立法主張和學術見解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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