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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為是自首?自首之后能減刑嗎?
日期:2020-11-09 瀏覽次數:0近日有一則好笑又心酸的新聞,一男子30年前打架后外逃,自以為亡命30年,今年自首后才知道,他根本沒犯事,沒有涉案信息。原本平靜正常的生活,因他的膽小懦弱不敢承擔責任,被耽誤了30年。
這其中,有人提出一個細節,如果他當年真的打傷了人成了逃犯,這次自首能不能免罪呢?還是能夠減刑?
由此疑問,我們來詳細講講自首的問題。
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個合格的自首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
1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即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也就是說,自首者需要在犯罪之后,被抓之前,主動投案。
2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的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或欺詐。至于有些細節記不清楚或確實無法描述清楚的,不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其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若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3 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只有接受了審查和追訴,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誠意,是誠心主動承擔犯罪的后果,接受相應懲罰。
如果犯罪人犯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的偵查、審判、制裁,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自首的表現形式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的表現形式不只有犯罪人本人在犯罪后主動向有關單位投案一種,還有其他幾種——
犯罪以后的人因病傷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投案;
罪行尚未被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而被有關單位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自首。因此,實踐中多見送子歸案。
自首可以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能夠減輕多少比例的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自首,誠心的悔罪,主動接受法律的懲戒,這是法律給走錯了路的人最后一個自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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