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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職業道德和社會良知之間該如何選擇?
日期:2019-07-22 瀏覽次數:0每一名法律人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都會遇到一些難題,律師也不例外。
人們常把法律人看做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化身。
但同時,人們也會在某些時候對律師的行為表示不理解。比如,律師為什么要為“壞人”或“殺人犯”辯護?
在這個時候,法律人必須在社會道德和法律職業道德之間做出選擇。
就比如,你的一個當事人被控殺人,現有證據非常不充分,但是你的當事人又明確告訴了你他殺人的事實以及公訴機關還沒有掌握的證據,你會怎么做?
這涉及到作為一個“律師”面對職業道德以及作為一個“社會人”面對人性良知的時候,如何取舍。
作為律師,就應該盡力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以主動提供控訴證據的方式陷自己當事人于被動。
但作為一個社會人,又有一個古訓,教育我們要與這樣的反社會的罪惡行為作斗爭。
也許我們可以繞出來,多換幾個角度來考慮問題: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有一個最基本的原理:一個人在最終被判有罪之前,法律上應當對他作出無罪的推定。
再次,很重要的一點:通過對職業倫理的破壞所獲得的實體正義到底是不是有所值,這還是一個很大的疑問。
一個犯罪嫌疑人,當他被丟到看守所的時候,他面臨的是一種什么樣的環境?
除去令人發瘋的刑訊逼供,公安和檢察官不遺余力地收集證明其有罪的證據,其唯一可以見到的不以懲罰為目的的自由人就是律師。
一名好律師,一名盡責的律師,在成為律師的那一天起,就已經決定了,要維護任何人的任何合法的權益,哪怕他是個殺人犯。
可是,這樣的律師卻往往不能被公眾理解,也不能被對方當事人理解。
就像在重慶打黑的過程中出來為黑老大們辯護的律師,無一不遭到百姓的唾罵一樣。
律師有著與其他行業都不同的職業道德,那就是要盡其所能的為他的當事人謀取利益,不管這個當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是窮人還是富人,是有罪還是無罪。
當法律人的職業道德與社會道德相沖突時,法律人應該首先服從職業道德,這是無可厚非的。
而服從職業道德本身正是以維護法律公正的方式,從根本上維護了社會道德,維護了社會的普遍正義。
每一個法律人,都是法律的維護者,是正義的參與者,是通過法治體系中各項具體法律規定的適用去追求和實現正義,是值得整個社會去尊重和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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