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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相關疑難問題的法律解析(五)
日期:2020-05-26 瀏覽次數:132本系列案例分享為信凱所“建筑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根據真實案例改編而成
整套案例內容分為四大部分:
一、案件的具體事實、訴訟雙方各自的意見
二、通過案件分析,提出涉及的疑難問題
三、對每一具體疑難問題的法律分析
四、最后總結
三疑難問題的法律解析
疑難問題四:什么情況下不應通過鑒定確定工程款?
建設工程鑒定所涉及的事項繁雜,鑒定難度大,耗時多,少則3-6個月,有的一兩年都沒有鑒定結論,因此對司法鑒定應當嚴格控制,能通過其他方式確定雙方的工程價款的,就不應通過鑒定程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以下幾種情形,就不應當準許鑒定申請:
1、當事人已經達成有效結算協議的,不應當進行鑒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自行完成工程結算,且結算行為沒有效力上的瑕疵,只是一方當事人反悔拒不認可的,則應當按照已經達成的結算協議結算工程款,不應當另行鑒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第12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2、承發包雙方約定以接受第三方機構審計結論為準的,不應進行鑒定。如果施工合同履行完畢后,承發包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并明確表示以第三方審計結論為準的,包括行政審計與社會審計,均應按照審計結論確定工程價款,不應進行鑒定?!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第13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就是說,承發包雙方委托第三方進行審價,并明確以第三方審價結論為準的,不應進行鑒定。當然如果雙方僅是委托第三方進行審價,未明確表示以第三方的審價結論為準的,則第三方的審價結論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仍然可能需要鑒定。
3、適用“逾期答復視為認可規則”的,不應進行鑒定?!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一)》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如果施工合同中存在有效的“逾期答復視為認可規則”,則應根據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確定工程價款,不應當進行鑒定。
4、施工合同約定實行固定總價,工程范圍未發生變化的,不應進行鑒定。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的,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結算工程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不管是什么樣的理由,都不應支持。當然,如果實行固定單價,而當事人對工程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對工程量進行鑒定;如果實行固定總價,但工程范圍發生變化,如未全部施工或超范圍施工,則需對變化工程進行鑒定。
5、結合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能夠推定出工程價款的,不應進行鑒定。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冀0391民初2046號民事判決書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全部施工完畢,但沒有提供完工證、雙方工程結算單等證據證實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被告拖欠工程款數額的證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自認原告完成了部分工程,該部分工程款為420216元,已支付原告95%價款399205元,余款21011.2元未支付;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排水板工程量53500㎡,被告提供與案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排水板工程量為36913㎡,其與原告合同工程量相差53500㎡-36913㎡=16587㎡,該部分推定為原告施工,根據原被告合同約定價29.3元/㎡,被告應付原告工程款16587㎡×29.3元/㎡=485999.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399205元,被告應再支付867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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