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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兒就沒有資格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日期:2018-08-31 瀏覽次數:0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男尊女卑的思想從古延續自今,尤其是在牽涉到家庭財產分割時,傳男不傳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正是這個原因才會導致一些父母生前立下遺囑,將財產交由出嫁的女兒繼承引起兒子的不滿上法庭,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王文藝律師就代理過一起遺囑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楊某婚后因出車禍導致雙下肢癱瘓,父母為了讓女兒有個好的生活保障,在去世之前立下遺囑,將名下的房屋和所有財產交由女兒繼承。楊某的大嫂得知后認為楊某已經出嫁了,按照當地傳男不傳女的風俗,楊某沒有資格繼承父母的財產。
遭到兄嫂反對的楊某走訪海淀律師事務所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王文藝律師請求幫助,王文藝律師了解案情之后與當事人一起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海淀人民法院在依法確認遺囑效力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案涉房屋還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事實,判決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權益依照遺囑內容由楊某繼承。
【信凱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案情簡介】
楊某婚后因出車禍導致雙下肢癱瘓,父母為了讓女兒有個好的生活保障,在去世之前立下遺囑,將名下的房屋和所有財產交由女兒繼承。楊某的大嫂得知后認為楊某已經出嫁了,按照當地傳男不傳女的風俗,楊某沒有資格繼承父母的財產。

遭到兄嫂反對的楊某走訪海淀律師事務所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王文藝律師請求幫助,王文藝律師了解案情之后與當事人一起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海淀人民法院在依法確認遺囑效力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案涉房屋還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事實,判決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權益依照遺囑內容由楊某繼承。
【信凱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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