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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日期:2018-08-09 瀏覽次數:0
近日,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張某因伙同李某預謀以租賃車輛抵押借款方式騙取資金,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信凱律師律師,作為原告楊某的代理律師,出席庭審并以案析法北京市海淀區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日,楊某通過網上搜索海淀律師事務所,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在線咨詢刑事律師信凱律師,陳述自己被賴某一次性騙取二十萬元的經過,并委托信凱律師作為自己的刑事辯護律師,起訴被告人賴某。
海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人張某伙同李某以租賃車輛抵押借款方式騙取資金,后指使陳某某到車行租車。陳某某因無駕駛證,便通過林某某幫助向海淀區某汽車租賃公司的賴某某租賃一輛小轎車并交給同案人李某。被告人張某與同案人李某于次日在福安偽造了賴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之后李某冒充車主賴某某以該車為質押向被害人楊某某借款人民幣24600元,得款后與被告人張某用于賭博活動并輸光。

【法院判決】
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達人民幣246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被告人張某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信凱律師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日,楊某通過網上搜索海淀律師事務所,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在線咨詢刑事律師信凱律師,陳述自己被賴某一次性騙取二十萬元的經過,并委托信凱律師作為自己的刑事辯護律師,起訴被告人賴某。
海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人張某伙同李某以租賃車輛抵押借款方式騙取資金,后指使陳某某到車行租車。陳某某因無駕駛證,便通過林某某幫助向海淀區某汽車租賃公司的賴某某租賃一輛小轎車并交給同案人李某。被告人張某與同案人李某于次日在福安偽造了賴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之后李某冒充車主賴某某以該車為質押向被害人楊某某借款人民幣24600元,得款后與被告人張某用于賭博活動并輸光。

【法院判決】
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達人民幣246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被告人張某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信凱律師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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