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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日期:2018-07-17 瀏覽次數:0
近日,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魏穎律師代理了一起房產繼承糾紛,海淀區的故去的王大媽,生前因立兩份遺囑,導致兒女因為房產繼承而反目成仇,雙方僵持不下,只好聘請律師通過法院判處房屋歸屬權。
【案情簡介】
王大媽生前有一兒一女,兒子因出國留學常年在外漂泊,一直都是女兒守護在身邊。2015年,王大媽立下遺囑并做了公證,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在自己去世后交由女兒繼承。一年后王大媽生病住院,不料女兒不愿意精心照料自己,卻想著等母親去世后早日繼承房產。
王大媽十分寒心,就聯系國外的兒子回來陪護自己。王大媽的兒子得知母親生病后,就攜著妻子孩子回國了,兒子回國的這一舉動讓王大媽十分感動,在兒子的細心看護下,王大媽的身體逐漸有了好轉。
2017年3月,王大媽生病出院之后,就重新立了一份遺囑,并請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魏穎律師代書遺囑,并作為見證人,遺囑內容為:“我有私房一處,該房由兒子一人獨自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均不繼承。”王大媽經過核對內容無誤后,在遺囑上親筆簽名并按了手印。女兒知道母親更改了遺囑后十分生氣,多次吵鬧要母親改回來,但老太太不為所動,同年10月,王大媽去世,兒女雙方各執一份遺囑,都想繼承這處房屋,因此雙方協商不成,只好通過法院進行判決。
【法院判決】
2018年3月初,海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魏穎律師,作為王大媽兒子遺囑的見證人、代理人出席庭審。庭審上王大媽的兒子作為原告,訴稱母親生前立遺囑,將其房屋贈與自己,要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并繼承遺囑中所贈與的房屋。
經過審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王大媽的女兒向法庭提供的公證遺囑,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已經作出撤銷決定,已不具備公證效力。王大媽兒子向法庭提供的2017年3月的代書遺囑,其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這份遺囑是在王大媽的提供的遺囑之后所簽,故遺囑合法有效。因為王大媽的女兒和兒子都是合法繼承人,這處房屋屬于老人生前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故判處王大媽的兒子按照醫囑繼承母親一半房屋產權,剩下一半房屋產權有王大媽的女兒與兒子共同繼承。
【信凱律師解讀】
本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王大媽的房子是在老伴兒死后買的,為什么產權不歸王大媽獨有?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王大媽兒子所持有的遺囑有效,為什么才判給他3/4的份額呢?為此,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魏穎律師作了詳細解讀。
王大媽在丈夫死后以丈夫的名義與其原單位簽訂購買共有住房的協議書,該房的產權人已經變更為丈夫的名字,房屋產權性質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兩位老人共一兒一女均為合法繼承人,故該房產權在王大媽老伴去世后,王大媽占有3/4的份額,王大媽雖然在遺囑(遺贈)中確定房子由兒子一人繼承,但其行為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此,兒子只能接受王大媽所有的3/4份額的房產。
【案情簡介】
王大媽生前有一兒一女,兒子因出國留學常年在外漂泊,一直都是女兒守護在身邊。2015年,王大媽立下遺囑并做了公證,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在自己去世后交由女兒繼承。一年后王大媽生病住院,不料女兒不愿意精心照料自己,卻想著等母親去世后早日繼承房產。
王大媽十分寒心,就聯系國外的兒子回來陪護自己。王大媽的兒子得知母親生病后,就攜著妻子孩子回國了,兒子回國的這一舉動讓王大媽十分感動,在兒子的細心看護下,王大媽的身體逐漸有了好轉。
2017年3月,王大媽生病出院之后,就重新立了一份遺囑,并請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魏穎律師代書遺囑,并作為見證人,遺囑內容為:“我有私房一處,該房由兒子一人獨自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均不繼承。”王大媽經過核對內容無誤后,在遺囑上親筆簽名并按了手印。女兒知道母親更改了遺囑后十分生氣,多次吵鬧要母親改回來,但老太太不為所動,同年10月,王大媽去世,兒女雙方各執一份遺囑,都想繼承這處房屋,因此雙方協商不成,只好通過法院進行判決。

【法院判決】
2018年3月初,海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魏穎律師,作為王大媽兒子遺囑的見證人、代理人出席庭審。庭審上王大媽的兒子作為原告,訴稱母親生前立遺囑,將其房屋贈與自己,要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并繼承遺囑中所贈與的房屋。
經過審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王大媽的女兒向法庭提供的公證遺囑,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已經作出撤銷決定,已不具備公證效力。王大媽兒子向法庭提供的2017年3月的代書遺囑,其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這份遺囑是在王大媽的提供的遺囑之后所簽,故遺囑合法有效。因為王大媽的女兒和兒子都是合法繼承人,這處房屋屬于老人生前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故判處王大媽的兒子按照醫囑繼承母親一半房屋產權,剩下一半房屋產權有王大媽的女兒與兒子共同繼承。
【信凱律師解讀】
本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王大媽的房子是在老伴兒死后買的,為什么產權不歸王大媽獨有?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王大媽兒子所持有的遺囑有效,為什么才判給他3/4的份額呢?為此,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魏穎律師作了詳細解讀。
王大媽在丈夫死后以丈夫的名義與其原單位簽訂購買共有住房的協議書,該房的產權人已經變更為丈夫的名字,房屋產權性質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兩位老人共一兒一女均為合法繼承人,故該房產權在王大媽老伴去世后,王大媽占有3/4的份額,王大媽雖然在遺囑(遺贈)中確定房子由兒子一人繼承,但其行為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此,兒子只能接受王大媽所有的3/4份額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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