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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村的村民,可以在本村購買房屋嗎?
日期:2018-07-03 瀏覽次數:0
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張,城市居住用地變得越來越緊張,很多人開始從城市轉移到農村,因此村里的房屋開始升值。那么不是本村的村民,購買本村的房屋受到法律保護嗎?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馬慶朝律師以案析法,從過往辦理的房屋買賣糾紛中做了詳細解答。
【案情簡介】
李先生在自己村里蓋了五間房屋給自己年邁的老母親居住,不曾想母親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外地務工的張先生。2015年3月李先生母親去世后,才知道自己家的房屋竟然被賣了,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
李先生認為母親賣房時未經自己準許,且房屋出售的人員非本村村民,不具備購房資格,于是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馬慶朝律師,委托馬律師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張先生歸還李先生生的宅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判決】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的此案,庭審上,被告人張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辯稱原告曾經在2004年對涉案宅院曾進行翻建,當時由于原告已經并非涉案宅院所在村村民,故當時的翻建行為被該村村委會認定為無效,并將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原告之母。原告母親作為所有權人,轉讓涉案宅院屬于有權處分。原告母親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形式均合法。并且,涉案宅院現在是被告的唯一住所,被告現在暫時不具備騰退房屋的條件,請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海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先生在2000年落戶本村,并對該宅基地擁有使用權,而被告人張先生非本村人,不具備購房資格,故判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需騰退并返還宅院給原告。
【信凱律師點評】
本案中,根據原被告陳述及法院查明事實,原告與被告之間為買賣涉案宅院所簽訂的買賣協議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故兩份購房協議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協議被確定無效后,基于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現涉案宅院被被告占用,被告為無權占有,原告作為權利人有權向被告主張返還涉案宅院。故原告的主張于法有據,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依據《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的強制性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凡是本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農民所簽宅基地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案情簡介】
李先生在自己村里蓋了五間房屋給自己年邁的老母親居住,不曾想母親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外地務工的張先生。2015年3月李先生母親去世后,才知道自己家的房屋竟然被賣了,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
李先生認為母親賣房時未經自己準許,且房屋出售的人員非本村村民,不具備購房資格,于是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馬慶朝律師,委托馬律師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張先生歸還李先生生的宅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判決】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的此案,庭審上,被告人張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辯稱原告曾經在2004年對涉案宅院曾進行翻建,當時由于原告已經并非涉案宅院所在村村民,故當時的翻建行為被該村村委會認定為無效,并將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原告之母。原告母親作為所有權人,轉讓涉案宅院屬于有權處分。原告母親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形式均合法。并且,涉案宅院現在是被告的唯一住所,被告現在暫時不具備騰退房屋的條件,請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海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先生在2000年落戶本村,并對該宅基地擁有使用權,而被告人張先生非本村人,不具備購房資格,故判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需騰退并返還宅院給原告。
【信凱律師點評】
本案中,根據原被告陳述及法院查明事實,原告與被告之間為買賣涉案宅院所簽訂的買賣協議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故兩份購房協議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協議被確定無效后,基于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現涉案宅院被被告占用,被告為無權占有,原告作為權利人有權向被告主張返還涉案宅院。故原告的主張于法有據,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依據《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的強制性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凡是本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農民所簽宅基地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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