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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遺囑是在當事人雙方去世后才能生效嗎?
日期:2018-06-08 瀏覽次數:0
如今立遺囑,已經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現象,尤其是家產萬貫的富人,到了晚年就要想著去世后如何分割自己的遺產。為了防止兒女爭財產影響家庭和睦,很多人在生前提前立好繼承遺囑。立遺囑的形式多種多樣,避免后期引起法律糾紛,有人會聘請律師代書遺囑,盡管這樣,還是有一些遺囑會在后期子女繼承財產時,引起歧義,這其中就有共同遺囑。
6月3日,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孫俊平律師,承辦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事情的起因源于一對老夫婦共同立下的遺囑而產生的法律糾紛。
【案情簡介】
家住中關村的楊大爺和王大媽共同立下一份遺囑,將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交由兒子繼承。去年3月,楊大爺因病去世,剩下王大媽一人生活。本來夫妻老兩口攜手風雨走過幾十年,忽然老伴去世,王大媽已經很傷心了,不曾想楊大爺剛去世不久,兒媳婦竟然攢動其兒子拿出遺囑,繼承楊大爺的房屋。
王大媽身體尚好,不愿意兒子過早繼承房產,于是兒媳就將王大媽告上海淀人民法院的法庭。王大媽接到海淀人民法院的傳票后,如坐針氈,在社區服務中心的幫助下,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孫俊平律師,請求法律援助。孫律師了解案情后,對王大媽的兒媳婦非常氣憤,決定幫助王大媽打贏這場官司。

【法院判決】
6月8日,孫俊平律師與王大媽一起出席了海淀人民法院的庭審。庭審上,孫俊平律師認為,楊大爺和王大媽立下的是共同遺囑,該共同遺囑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楊大爺和王大媽均可獨立處置自己的一半財產。盡管楊大爺和王大媽均愿意在去世后,將財產捐贈同一人,可合同統一遺囑,但是遺囑生效日期是當事人去世。
楊大爺雖然去世,但是王大媽身體尚好,故遺囑中所涉及二分之一的財產,法院應不予分割。最終海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屬于王大媽的那部分房產不予分割,經和兒子協商后,待王大媽去世后,才能完全繼承父母的房屋,判決下發后,案件相關當事人均未上訴。
【信凱律師小結】
孫俊平律師表示,從多年的辦理的遺囑繼承案件中,有很多共同遺囑,并沒有明確的生效期限,不過在生活案例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才能發揮法律條文的最大價值。類似共同遺囑的生效日期,其實就是立遺囑人去世的日期。如果共同立遺囑的當事人,有一方在世,遺囑就不能完全生效。
上述案例中,王大媽的兒子不能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因為王大媽尚在人世,其在遺囑中所作表達期限還未來臨,其處于效力待定階段。故在遺產分割時要保留王大媽的份額,即上述房產份額中,有二分之一作為母親王大媽的個人財產,法院應不予分割,僅對父親楊大爺的遺產進行分割。
6月3日,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孫俊平律師,承辦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事情的起因源于一對老夫婦共同立下的遺囑而產生的法律糾紛。
【案情簡介】
家住中關村的楊大爺和王大媽共同立下一份遺囑,將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交由兒子繼承。去年3月,楊大爺因病去世,剩下王大媽一人生活。本來夫妻老兩口攜手風雨走過幾十年,忽然老伴去世,王大媽已經很傷心了,不曾想楊大爺剛去世不久,兒媳婦竟然攢動其兒子拿出遺囑,繼承楊大爺的房屋。
王大媽身體尚好,不愿意兒子過早繼承房產,于是兒媳就將王大媽告上海淀人民法院的法庭。王大媽接到海淀人民法院的傳票后,如坐針氈,在社區服務中心的幫助下,找到了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孫俊平律師,請求法律援助。孫律師了解案情后,對王大媽的兒媳婦非常氣憤,決定幫助王大媽打贏這場官司。

【法院判決】
6月8日,孫俊平律師與王大媽一起出席了海淀人民法院的庭審。庭審上,孫俊平律師認為,楊大爺和王大媽立下的是共同遺囑,該共同遺囑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楊大爺和王大媽均可獨立處置自己的一半財產。盡管楊大爺和王大媽均愿意在去世后,將財產捐贈同一人,可合同統一遺囑,但是遺囑生效日期是當事人去世。
楊大爺雖然去世,但是王大媽身體尚好,故遺囑中所涉及二分之一的財產,法院應不予分割。最終海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屬于王大媽的那部分房產不予分割,經和兒子協商后,待王大媽去世后,才能完全繼承父母的房屋,判決下發后,案件相關當事人均未上訴。
【信凱律師小結】
孫俊平律師表示,從多年的辦理的遺囑繼承案件中,有很多共同遺囑,并沒有明確的生效期限,不過在生活案例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才能發揮法律條文的最大價值。類似共同遺囑的生效日期,其實就是立遺囑人去世的日期。如果共同立遺囑的當事人,有一方在世,遺囑就不能完全生效。
上述案例中,王大媽的兒子不能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因為王大媽尚在人世,其在遺囑中所作表達期限還未來臨,其處于效力待定階段。故在遺產分割時要保留王大媽的份額,即上述房產份額中,有二分之一作為母親王大媽的個人財產,法院應不予分割,僅對父親楊大爺的遺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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