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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1與鄭×2等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6-08-03 瀏覽次數:0
高xx系西冉村村民,其一直與其子鄭×2一起生活,根據證人證言及建房施工許可證,可以證明,訴爭房屋系鄭×2一家在1985年及2000年參與翻建。但雙方之父鄭x5于60年代即已去世,當時鄭×2及鄭×1均年幼,作為子女均隨其母高xx一起生活。在建房批示及拆遷協議中,高xx均為家庭成員,體現在相關文件中。故雖后來鄭×2一家參與房屋的翻建,但作為家庭成員的高xx,仍是房屋的共有人,應當享有房屋的共有人權利??紤]到高xx與被告鄭×2一家一起生活,被告鄭×2、李×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在共有財產中,其一家的財產份額應占主要部分。在繼承遺產時應予以析出。
被告稱高xx在生前已將財產作出了處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高xx的財產權利應包含于拆遷利益之中。故現原告鄭×1要求繼承高xx的遺產,本院予以支持。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被告鄭×2一家一直與高xx一起生活,且由其盡扶養義務,故在分得遺產時,應予以多分。
原告鄭×1現生活困難,依據法律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被告稱高xx在生前已將財產作出了處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高xx的財產權利應包含于拆遷利益之中。故現原告鄭×1要求繼承高xx的遺產,本院予以支持。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被告鄭×2一家一直與高xx一起生活,且由其盡扶養義務,故在分得遺產時,應予以多分。
原告鄭×1現生活困難,依據法律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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