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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葉與北京有家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買
日期:2016-08-03 瀏覽次數:0
原告楊葉與被告北京有家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家置地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楊葉之委托代理人李春芳,被告有家置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昊、徐大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中,有家置地公司與楊葉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會分期”分期借款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故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自身義務。合同履行中,楊葉雖未按《“會分期”分期借款協議》約定的時間及時履行2015年11月份的還款義務,但其逾期天數不足三天,因此,楊葉的上述違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其與有家置地公司的租賃合同終止。而有家置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更換門鎖、收回涉訴房屋的行為系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主要原因,同時考慮到楊葉已于2015年11月18日搬離涉訴房屋,故本院確認雙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楊葉起訴要求確認雙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6日解除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結清相關費用,現楊葉起訴要求有家置地公司退還押金、剩余房租、衛生費之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在計算具體退還的押金數額時,本院將扣除楊葉因遲延還款應承擔的違約金。有家置地公司雖抗辯稱楊葉存在尚未結清的水費,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故本院對其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有家置地公司抗辯稱楊葉還款后未向其公司進行電話確認的行為屬于違約,經審查,根據《“會分期”分期借款協議》的約定,楊葉履行電話確認義務對應的權利主體為李x,并非有家置地公司,故本院對有家置地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本案中,有家置地公司與楊葉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會分期”分期借款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故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自身義務。合同履行中,楊葉雖未按《“會分期”分期借款協議》約定的時間及時履行2015年11月份的還款義務,但其逾期天數不足三天,因此,楊葉的上述違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其與有家置地公司的租賃合同終止。而有家置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更換門鎖、收回涉訴房屋的行為系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主要原因,同時考慮到楊葉已于2015年11月18日搬離涉訴房屋,故本院確認雙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楊葉起訴要求確認雙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6日解除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結清相關費用,現楊葉起訴要求有家置地公司退還押金、剩余房租、衛生費之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在計算具體退還的押金數額時,本院將扣除楊葉因遲延還款應承擔的違約金。有家置地公司雖抗辯稱楊葉存在尚未結清的水費,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故本院對其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有家置地公司抗辯稱楊葉還款后未向其公司進行電話確認的行為屬于違約,經審查,根據《“會分期”分期借款協議》的約定,楊葉履行電話確認義務對應的權利主體為李x,并非有家置地公司,故本院對有家置地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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