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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等與辛×法定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6-08-03 瀏覽次數:0
上訴人王×1、王×2因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74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結合王某與辛×婚前及婚后財產狀況,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死亡時名下存款為王某與辛×的夫妻共同財產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該財產進行相應的處置并無不當。就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錯誤認定王某名下的存款屬于王某與辛×的夫妻共同財產并認定辛×一直與王某共同生活,盡到較多的扶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產屬事實認定錯誤一節,上訴人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對于其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就上訴人認為王×2將其父親王某名下的存款取出系其父親王某的口頭遺囑及王×1不應當減少其繼承份額一節,上訴人并未提交其父親王某留有口頭遺囑的相應證據,且辛×多分遺產是因為其對王某盡到較多的扶養義務,故本院對于其此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作出的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結合王某與辛×婚前及婚后財產狀況,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死亡時名下存款為王某與辛×的夫妻共同財產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該財產進行相應的處置并無不當。就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錯誤認定王某名下的存款屬于王某與辛×的夫妻共同財產并認定辛×一直與王某共同生活,盡到較多的扶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產屬事實認定錯誤一節,上訴人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對于其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就上訴人認為王×2將其父親王某名下的存款取出系其父親王某的口頭遺囑及王×1不應當減少其繼承份額一節,上訴人并未提交其父親王某留有口頭遺囑的相應證據,且辛×多分遺產是因為其對王某盡到較多的扶養義務,故本院對于其此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作出的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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