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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貝卡廣告有限公司與北京五八汽車科技股份
日期:2016-08-03 瀏覽次數:0
貝卡公司與五八公司簽訂的《汽車點評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根據《汽車點評代理合同》的約定,五八公司授權貝卡公司廣告代理的時間應截至2016年12月19日,但五八公司單方于2015年8月5日解除合同,其行為構成違約。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應由違約方五八公司向貝卡公司賠償損失,鑒于雙方未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故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五八公司違約給貝卡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具體而言,首先,關于代理費,貝卡公司已預交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間的代理費用6萬元,因此,對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未履行合同期間對應的代理費22521元,五八公司應當予以返還,貝卡公司主張返還超出上述金額的代理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保證金,《汽車點評代理合同》對貝卡公司代理銷售車點通產品的價格并未做出限制,五八公司稱貝卡公司低價及免費提供廣告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缺少合同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五八公司已終止履行《汽車點評代理合同》,貝卡公司要求其返還1萬元保證金,有相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關于預期利益損失,12份《汽車點評網廣告合同》可以證明貝卡公司于《汽車點評代理合同》履行期間拓展了特定廣告業務,但其以上述合同載明的廣告費為基礎計算預期利益缺少依據。合同約定價款與實際履行情況并非同一概念,合同收入與經營利潤亦并不一致,本案中,貝卡公司并未提交其基于《汽車點評網廣告合同》實際取得廣告費的證據,亦未舉證證明其在《汽車點評代理合同》履行期間的成本支出及損益情況,因此,對于其主張的444286元賠償額,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于五八公司的違約行為確實造成貝卡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19日無法繼續拓展廣告業務,使貝卡公司喪失了繼續獲得汽車點評網廣告業務收入的權利,故本院綜合考慮《汽車點評代理合同》的締結及履行情況、違約方的過錯及損失預見程度等因素,酌定五八公司的賠償數額為8000元。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具體而言,首先,關于代理費,貝卡公司已預交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間的代理費用6萬元,因此,對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未履行合同期間對應的代理費22521元,五八公司應當予以返還,貝卡公司主張返還超出上述金額的代理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保證金,《汽車點評代理合同》對貝卡公司代理銷售車點通產品的價格并未做出限制,五八公司稱貝卡公司低價及免費提供廣告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缺少合同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五八公司已終止履行《汽車點評代理合同》,貝卡公司要求其返還1萬元保證金,有相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關于預期利益損失,12份《汽車點評網廣告合同》可以證明貝卡公司于《汽車點評代理合同》履行期間拓展了特定廣告業務,但其以上述合同載明的廣告費為基礎計算預期利益缺少依據。合同約定價款與實際履行情況并非同一概念,合同收入與經營利潤亦并不一致,本案中,貝卡公司并未提交其基于《汽車點評網廣告合同》實際取得廣告費的證據,亦未舉證證明其在《汽車點評代理合同》履行期間的成本支出及損益情況,因此,對于其主張的444286元賠償額,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于五八公司的違約行為確實造成貝卡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19日無法繼續拓展廣告業務,使貝卡公司喪失了繼續獲得汽車點評網廣告業務收入的權利,故本院綜合考慮《汽車點評代理合同》的締結及履行情況、違約方的過錯及損失預見程度等因素,酌定五八公司的賠償數額為8000元。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判決書頁數較多,照片只選取了部分頁面,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判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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