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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1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日期:2016-08-03 瀏覽次數:0
被告人邵×、吳×1、江×、劉×1伙同他人于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間,在本市朝陽區某財富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內,以返還高額利息并承諾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吸收50余名投資人240余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吳×1后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邵×、江×、劉×1后主動投案。
被告人邵×,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吳×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江×,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劉×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邵×,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吳×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江×,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劉×1,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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